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28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用药处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收据、用药处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0〕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区别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的就医与结算,自治区、呼市两级医改、财政部门共同究决定,凡正式签定协议并挂牌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收据、统一处方和统一表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收费要统一使用呼市财政局印制的《呼和浩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收费收据》及《呼和浩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收费收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收据到呼市财政局社保科购买。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处方、检查单及各类审批表,由各医疗机构按照呼市社保局医疗科提供的样本自行印刷,处方必须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三、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处方、检查单及各类审批表由呼市第一医院负责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到市一医院社保科购买。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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