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后勤基地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后勤基地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所字3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分摊后勤基地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3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0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后勤基地管理费8,625,363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后勤基地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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