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5:52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31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0〕31号
各参保单位: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已确定。下列十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十六家定点零售药店已与呼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的参保人员可在以下医院、药店就医购药。
首批签订协议的十家定点医疗机构是: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呼市第一医院、呼市新城区医院、呼市中蒙医院、呼市回民区医院、呼市玉泉区医院、呼市郊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
十六家定点零售药店是:中山药店、永龄堂药店、立安药店、铁路大药店、同仁药店、凯蒙大药房、铁路局医院医药门市部、华宇大和联药堂总店、小召药店、爱民药店、新特药药店、健康大药重药店、福寿堂大药店、东风药店。
二、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就医、购药的结算,在微机网络未建之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本人身份证,严保险挂号窗口挂号,领取专用处方。进行相应检查、治疗后,芝结算。持医院开据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款收据》到原单位汇总,由单位定期到呼市社保局在个人帐户中报销。
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可持盖有医院门诊专用章的外配刮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由本人与零售药店直接用现金结算后持药店开具的《呼和浩特市商业零售发票》(呼G类)到汇总,单位定期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个人帐报销。
3、参保人员急诊就医时,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本身到医疗保险专设窗口挂号或直接到急诊室就诊,急诊就诊时间为l天,在急诊室诊治的费用均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与医院结算,治疗终结后持专用收据、专用处方、诊断证明书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报销。
4、参保人员在急诊就医时也可持盖有医院门诊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程序同门诊结算程序。
5、参保人员因酗酒、车祸、打架斗殴、工伤、生育等发生的医疗丑,基本医疗保险金律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就医购药的结算、在微机网络未建之前按列程序办理:
1.参保人员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本人身份证到挂处挂号,领取专用处方。门诊医生接诊,根据病情确实需要住院药店、中联药堂总店、小召药店、爱民药店、新特药药店、健康大药店、怀远药店、福寿堂大药店、东风药店。
2、参保人员住院后需进行药物、处置及辅助治疗时,按规定结算个人支付部分,方可进行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计帐。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定点医院住院处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划价计帐,开具购药明细单及购收据,其费用由定点医院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购品明细单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一并计入住院费用。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结束后;统筹的起付标准为三级甲等医院l000元,三级乙等医院750元,二级甲等以下医院500元,第二次(含以下)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l5%,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2.5万元,超出2.5万元,参保人员要用现金结算,医院不再记帐,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5、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结束后,办理结算手续,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由医院开具出院结算单,住院处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栏,加盖医院公章,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后收回《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方可出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与呼和浩特市社保局结算。
四、企业一次性移交呼市社保局管理医疗费的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从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字9号令),更换《呼和浩特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诊疗手册》,此项工作六月底结束。六月一日以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按35号文件予以报销,六月一日以后住院发生创医疗费按呼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报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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