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5:42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43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就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就诊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0〕4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在急诊就诊、急诊紧急抢救期间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急诊紧急抢救期间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诊管理及急诊费用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急诊科医师接诊时,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历》,人、证相符后,详细询问病史、认真进行体格检查,根据病情,开具专用急诊处方、专用检查、处置、治疗收费单。
2.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收治参保患者要视病隋确定是否为急诊,不能把非急诊参保患者按急诊处理;更不能以诊治时间确定是否为急诊,不能把公休日收治的非急诊参保患者按急诊处理。
3、参保患者急诊紧急抢救时间为一天。参保患者在急诊紧急抢救期内,抢救治愈的按门诊急诊处理;急诊紧急抢救期内未抢救治愈需要留观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科要让参保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或转其它病房住院治疗。
4、参保人员急诊、紧急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结算后持专用收据、专用急诊处方、专用检查、处置、治疗收费单、急诊诊断证明书到单位汇总后,定期到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
5、因急诊住院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费用的有关结算办法结算。
6、此通知下发后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照执行,此通知发布之前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呼社险字6号) 中有关急诊留观床的事宜停止执行。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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