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9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吉木萨尔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吉木萨尔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90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吉木萨尔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昌州地税发67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吉木萨尔县第一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健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垒县绿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农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企业在2004年-2006年期间享受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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