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6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64号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机械化施工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喀地税发[200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01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对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已在2000年至2003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地税[2001]25号、[2002]213号)(以下简称“文件”)。按照文件精神,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机械公司、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尔电厂、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都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之内。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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