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5:03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3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9家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9家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31号
伊犁州、昌吉州、巴州、塔城地区、喀什地区、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过程中减债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贷款合同、核实所辖企业(企业名单见下表)减债本金和利息后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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