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4: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和田特困生捐赠课本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和田特困生捐赠课本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和田特困生捐赠课本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的函》(新政办函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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