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7-19 06:35:07

知否?这几项预提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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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版 2023年5月最新出版)

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9.7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有哪几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规定,预提费用能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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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即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除此之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4)预提的员工工资且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实际支付。即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注:对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没有列入此类。
摘自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版 2.税前扣除常见疑难问题8.各类专项税收政策常见疑难问题
8.2.5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哪些预提费用允许计入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特别提示: 对于“按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建安费用”这一项,应当要认真辨析该项规定的用词及含义。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于按合同金额预提10%的规定是“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这里所规定的是“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而非“不得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0%”。
因此,执行“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这项规定,应当是按照每份建安合同金额与取得的该份合同所对应的发票金额进行匹配,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对于单份建安合同对应的建安费用发票金额小于该份建安合同建安工程款金额的,方能按不超过该份合同建安工程款总金额的10%预提工程费用。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该项工程没有全额取得发票,就可以按该工程涉及的所有建安合同所载建安工程款整体预提10%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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