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0〕81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革基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文革基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0〕81号
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局制定的《关于文革基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将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现就《处理意见》的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文革基残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申报工作。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文革基残人员必须有《文革基残证书》或“文革基残”批准文件。各单位办理申报时,要统一填写《文革基残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并附文革基残人员《文革基残证书》或文革基残批准文件复印件。申报资料于l2月31日前上报市社保局医疗科审核。
二、文革基残人员2001年医疗保险费,各单位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于200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按市政府117号文件由社保局接收的退休人员,已缴纳8000元医疗费的,原企业要一次性补交差额部分7000元,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年度缴纳,每人每年700元分l0年缴清;未缴纳医疗费或欠缴安置费的企业,文革基残人员医疗费按每人l5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可分年度缴纳,每人每年1500元。企业实行转制或发生其他变更的,要一次性缴清文革基残人员l0年的医疗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文革基残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每年元月31日前按每人1500元标准由同级财政拨付市社保局。
三、各单位按上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由单位统一持文革基残人员《文革基残证书》,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办理《医疗保险证历》。
四、文革基残人员的医疗待遇详见《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医疗管理,医疗服务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文革基残人员的大额医疗待遇按《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OO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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