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知识】@建筑企业,增值税跨区域预缴应该这样做!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7/870_1689580526147.gif?width=680&size=168062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税款?什么时候需要预缴税款?……增值税跨区预缴到底该怎么做?这些问题让申税小微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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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项目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按项目单独计算应预缴税额,分别预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按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时,如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仍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预缴申报,余额可结转下次预缴时作为扣除项目继续扣除。
问题3: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纳税申报时如何抵减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征缴纳税款
问题4: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有何规定?
(一)纳税义务时间和期限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二)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的处理
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5:关于当前本市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有哪些最新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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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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