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2:06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社险字〔2002〕11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呼社险字〔2002〕11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门诊购药,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细则》(呼劳字43 号)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关于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定点零售药店若干问题的通知》(呼社险字7号)作如下补充。
一、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
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的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专人负责,以备核查。
三、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要分柜摆放,明码标价,一药一签。
四、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备药,备药率达到85%。
五、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为划卡购买非处方药或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划卡购买处方药的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一)参保人员划卡购药时,如果所购药品为处方药,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外配处方,审核无误后方可调剂配药,如果所购药品为非处方药,可直接调剂配药,然后指定专人将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及费用等明细输人计算机系4 统上传Ⅱ乎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人员所购药品不在《药品目录》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一律不予划卡购药。
六、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为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配处方购药的参保人员核对处方、调剂配药,指定专人将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及费用等明细输入计算机系统,上传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七、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结算。
八、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员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等费用明细,并按月填报《处方药、非处方药明细报表》,否则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O0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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