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服务系列锦囊(八)——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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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中国税收居民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等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规定,申请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修订了《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一般样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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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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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纳税服务科
责编:薛科科
编审: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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