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0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2004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2004年自治区盐业公司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40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1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4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239,094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下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终如有结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单位
分摊金额
税收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19,252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47,937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93,500
哈密地区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61,635
伊犁州地税局
劳动服务公司
116,770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合 计
1,23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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