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案例:一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被罚(变更品名)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7/483_1689558937034.png?width=640&size=8033呼和浩特市元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呼税稽三罚〔20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合同明细一一对应设备名称及价格开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违法事实
该公司2020年4月25日收到石家庄亚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货物名称:金属制品*称重系统、金属制品*压花系统、金属制品*胎体定型测厚、金属制品*胎体储存、金属制品*胎体烘干等,该公司取得上述发票未按照合同明细一一对应设备名称及价格开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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