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3〕2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癌症患者术后门诊放化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癌症患者术后门诊放化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3〕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社保癌症患者术后门诊放化疗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患者治疗,管好用好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现就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中的癌症患者术后放化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社保癌症患者术后需要放化疗的,可在住院手术治疗时的定点医院(转外地手术治疗的可持外地化疗方案在市内任意一家能放化疗的定点医院)申请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手续。经定点医院审核同意在门诊放化疗的患者,要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审核备案。
二、社保癌症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放化疗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与定点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患者在门诊放化疗发生的医药费由统筹基金和患者按比例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院实行记帐。自费药品费全部由患者个人支付,放射治疗费和乙类药品费统筹基金按70%记帐,患者个人支付30%;甲类药品费统筹基金按80%记帐,患者个人支付20%。
三、定点医院对社保癌症患者的门诊放、化疗要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
四、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将上月社保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费用明细表》和《汇总表》报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在当月20日前审核后按记帐部分的90%拨付定点医院,其余10%年终考核后拨付。
五、定点医院对社保癌症患者术后门诊放化疗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不准把不符合门诊放化疗条件和放化疗以外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记帐,凡不符合记帐要求的门诊医药费社保资金管理中心一律不予支付。
六、定点医院将癌症患者门诊放化疗的用药处方、处置治疗单及病历记录单独装订存放,以备市社保资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核查。
七、定点医院对社保癌症患者术后门诊放化疗要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切实为患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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