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税之声第五十四期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797_1689362121746.gif?width=900&size=8982810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414_1689362122931.gif?width=481&size=12344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672_1689362123121.png?width=293&size=1861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882_1689362123238.png?width=293&size=18610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120_1689362123402.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496_1689362123677.jpg
实务辅导
内容概述: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能不能开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3%减按2%征收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可选择适用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908_1689362123812.png?width=304&size=19497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649_1689362123983.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320_1689362124334.jpg
社保缴费
内容概述:
本市入学新生们
(如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
入学新学校后,
将由就读学校负责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注意:
1.升学(幼升小)无需办理减员手续;
2.中途转学,需由原学校减员,新学校增员。
家长们不要担心,
“减员”不是断保,
本年度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小贴士
大家常说的“一老一小”,现已并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本市学生儿童,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乡居民医保”一年缴纳一次,缴纳一次保障一年。
一般情况下,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是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成功后,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参保缴费相关内容,具体信息详见《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213_1689362124456.png?width=298&size=1530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863_1689362124614.png?width=298&size=1530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538_1689362124677.jpg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223_1689362124790.jpg
电局指南
内容概述:
问:用票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退税发票勾选操作?
答:您好,请通过新版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进入【出口退税类勾选】模块;点击【出口退税类勾选】进入【出口退税勾选】标签页,根据需要选择查询条件并点击【查询】,在展现的数据最左侧勾选框内勾选本次需要认证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提交勾选成功后进入出口退税勾选菜单右侧【用途确认】标签页,点击【用途确认】确认即可,确认成功后,当月还有需要认证的发票,可继续勾选提交继续进行确认。
END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5/313_1689362125049.jpg
下期见
推荐阅读
▲西税之声合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