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地税发〔2003〕140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运行规程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运行规程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3〕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
第三条 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由用人单位据实申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最高不得突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按60%征收;医疗保险不得低80%,低于80%的按80%征收;失业保险费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不按时申报当年或当月职工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依法按原缴费工资的110%核定当期缴费工资基数。
第四条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的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中凡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不论其户籍性质和所在地都应核定为缴费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雇员;企业一次性带资分流人员和城镇自由职业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聘用制人员;已经开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原国家固定工。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费的各类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但仍未就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退休待遇后再就业的人员不缴费。
(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四)工伤与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各类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中凡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不论其户籍性质和所在地都应核定为缴费人数。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核定的内容包括对应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应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应征缴金额的核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核定依据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是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应付工资表、应付实付工资帐册、财务决算报表逐个核定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参保职工的累计缴费工资。
行政事业单位以财政当前实际发放工资为准,其他实行定额工资的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工资表和财务报表为准,实行季节性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和年薪制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认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集方案的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实行统筹年度制,即从每年的7月1日起止下年度的6月30日为一个缴费核定年度;各旗区地税机关要主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机关密切配合、统一组织、联合行动,于每年7月1日,共同对本地区所有参保单位的应参保缴费人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要实行逐个核定,联合下达本旗区社会保险费年度征集方案。
(二)失业保险费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地税机关与就业机关共同进行核定,在3月30日按自然年度确定当年征集方案。
(三)社会保险对同一缴费单位由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实现“四统一”,即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缴费人数、统一缴费基数,各险种缴费人数和基数不一致时就高核定。
第三章 资料传递及缴费登记
第八条 资料传递。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下年“社会保险费收缴分户明细表”,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详列应征缴基数、人数;个体工商户要详列人名、地址、人数、应缴费基数、金额。社保股要按时督促接交,并审核无误后,分送有关局领导和工作人员。
对于按年核定,按月调整的地区,社保股内勤人员务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要本月的征集方案,对于实行按年核定,年内不做调整的地区,执行年度征集方案和核定表。
第九条 缴费登记管理。社会保险费种、费目登记管理,是社保费征缴管理的基础,是缴费人与税务机关建立征缴关系的前提。社保股对申请办理社保缴费登记的缴费人,首先根据社保机构传递的征集方案审核是否属于本局管辖业户,同时审核社保部门颁发的缴费人参保登记证、法人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然后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并辅导如何填写各项内容,对照征集方案对缴费人填写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各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错误和漏项当面向缴费人指出,要求其改正,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进行编码录入微机,将登记表一份退回缴费人保管,一份于2日内传递社保科留存。(双方签字以示送达)。
第十条 变更登记管理。缴费人因名称、法人发生变更时,缴费人持有或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有关变更证明,税务登记岗首先发放《缴费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正确填写各项内容,审核盖章录入微机,一份退缴费人,一份传社保科留存。如果发生费种变动或者征收人员申报录入发现缺少费种、费目,均应由经办人提供参统核定表或征集方案,登记岗人员方可补充录入微机。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管理。缴费人的缴费义务终止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证明向税务登记岗申请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税务登记岗首先向其发放《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正确填写各项内容,经专管员、社保股长、分管局长签字后,交回社保股(一份退回缴费人,一份社保股留存,一份传税务登记岗进行录入微机),由社保股审核无误后填写《注销缴纳社保费登记通知书》(一份交缴费人,一份社保股留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受理。在缴费申报期,征收人员负责受理缴费义务人、 代征代扣单位各种申报表,应对照征集方案或对申报表填写项目、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以及本表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审核有误当场退缴费人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加盖统一的税务机关审核章,一份退缴费人,一份作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三条 延期申报。征收人员负责审核缴费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对按期申报确有困难,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的,经管户专管员调查核实,社保股签字,当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一份转缴费人,一份税务所存档,在批准的期限内作为不进行逾期申报处罚的凭据。对超过申报期限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按逾期处理,对不予批准的延期申报申请应于当天退给缴费人。
第十四条 逾期申报管理。征收人员负责对逾期申报的缴费人,按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应征录入及凭证编制。征收人员负责对审核无误的缴费申报表以及逾期税务处理决定书等逐户进行微机录入,同时,按缴费实缴费额,由缴费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征收人员将其审核无误加盖征费专用章后由缴费人送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未申报名单打印。征收人员于每月21日前打印《社保费遵期未申报名单》一式三份,一份征收留存,一份转管户专管员进行催缴,一份传社保股备查。月终次日,征收人员打印《至今未申报名单》,份数和使用同《遵期未申报名单》。
第四章 费款征缴
第十七条 费款征收及凭证编制。对缴费人用专用缴款书缴款,应以缴款书编制“在途费款”的会计核算,为了减少工作量,在月份内可不做此笔业务,在缴款书(第五联)从国库取回时,直接做入库的会计核算业务,但对月末未取得缴款书(第五联)国库回执联的,必须进行“在途费款”会计核算。对缴费人处以的罚款,应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填开“罚款收据”,征收罚款。对逾期缴纳的费款,除征收正费外,并从滞纳金截止日期以缴费人缴费缴款书专业银行转讫日为准,按日加收2‰滞纳金。
第十八条 延期缴费管理。缴费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费的,应在法定缴费期限内向社保股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延期缴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有特殊困难的合法有效证明(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银行无款证明等),社保股负责受理,按延期审批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有关材料当日转税务所,由税务所专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检查后出具调查意见加盖税务所公章后转社保股,社保股对延期期限及金额进行核准后在审批表上加注延期意见呈报局里研究审核,经局长审批后做出书面决定,填制《核准延期缴费通知书》连同批准后的审批表一份送缴费人,一份转征收人员并当日录入延期信息,一份社保股留存作为登记《延期缴费台帐》备注栏,延期批准手续应由社保股内勤人员按日顺序装订,妥善保管。
凡缴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
(1)未按照规定进行缴费申报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办理了延期申报手续到期仍未申报的。
(2)申请延期缴费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且个人缴费部分一律不准缓缴。
对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费款,在批准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对超过缴费期或不符合延期条件的延期缴费申请表,当即退还缴费人,并通知其缴费。
第十九条 欠费管理。各基层局社保股要建立欠费台帐,按新欠、陈欠、死欠分户分费种分月准确登记欠费。另外,每月终了会计结帐后的二日内,由计征股以税务所为单位,打印企业欠费分户分费种表一式二份,分送社保股和税务所。
批准的延期缴费期满仍未缴费的,应在期满次日填制欠费清单一式二份,经税务所签字后一份社保股留存(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一份转税务所。
第二十条 入库凭证录入及会计记帐核算管理。计征股入库录入时应对国库取回的所有入库凭证(缴款书第五联),进行审核整理,对已审核入库凭证,应编制会计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金额必经手工加出填入,不得从微机中抄写。然后手工进行入库录入。每张会计记帐凭证录入完毕,应与微机中的入库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准确后即可转已核对。
会计人员应按记帐凭证与微机中的各类业务的已核对数再进行复核,数据正确后进行记帐,数据有误的,查找原因更正错误,然后记帐,一个月份内可多次记帐。待一个月的业务都录入完毕,核对准确,再进行结帐。结帐一月一次。并按市地税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的规定及时与社保、就业、医保等单位进行票据移接交对帐。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的装订。每月月终后五日内,各征收人员应将当月所有的社保费申报的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计会人员将入库缴款书进行整理,并按总帐科目分费种编制汇总记帐凭证,然后加上封面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每次月将总帐科目分费种编制一张科目汇总表,装订在第一本会计凭证中。
记帐凭证的编制原则:比照财务会计编制记帐凭证的原则,按日编制一张记帐凭证,绝对不能采取一个月的原始凭证编一张记帐凭证。
第五章 重点户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较大,对地税机关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实施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地税局、盟市地税局、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所属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部门进行管理,随时掌握其收入进度及变化情况,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档案资料,做好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收入情况的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申报缴纳资料要整理装订,并入税收征管档案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资料。对于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的申报、入库和欠缴情况,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和盟市地税局。
第二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重点户管理实行“三定”原则,即定人管理、定期必访、定时必报。
第六章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报告及统计表的报送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是:(一)工作计划;(二)工作总结和专项报告;(三)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分析报告;(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制度办法;(五)工作信息等。各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要结合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际,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地税发465号)的要求,进行认真研究、调研,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各旗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要按照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53号、鄂地税发 9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统计,社会保险费各类统计报表或统计的有关数据都要与计统部门的数据相衔接,做到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报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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