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0:03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3〕12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血液透析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血液透析患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3〕12号
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呼政办发22号)精神,为了减轻血液透析患者个人负担水平,经研究,参加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血液透析患者,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费,从2003 年7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80%。血液透析治疗期间的药品费不予支付,透析使用的透析管应及时更换,保证透析患者的治疗安全有效。

呼和浩特市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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