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城税“事”丨重点群体:这些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附《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红城“税事”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4/673_1689311754789.jpg?width=842&size=29583
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今天带你了解:吸纳、安置重点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一、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企业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的人员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 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5.《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 16 号)
6.《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黔财税〔2021〕 41 号)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9000 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 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 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 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 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 21 号)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19〕 15号)
4.《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黔财税〔2022〕 7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7 号)
三、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 以上, 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 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如何获取《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电子书
长按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4/409_1689311755136.png?width=400&size=928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搜索政策依据全文
来源:遵义税务
编发:遵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4/161_1689311755274.jpg?width=1000&size=63394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