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2003〕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3〕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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