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9:1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55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近接国家轻工业局函,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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