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8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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