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劳社字〔2003〕145号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3〕145号
市各部、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原有的医疗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 及《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呼政20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我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水平逐步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编委、人事局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应根据市本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每个时期的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市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由市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资增长水平每年核定一次,市本级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在职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6%,今后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按月核拨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授权支付中心设立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专户。医疗补助待遇审核支付和管理工作由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及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起付线以上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开支。市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员,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之和以上部分补助90%。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超过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
(三)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四)市本级正处级以上(正处级职务的公务员必须是年龄达到50周岁以上的人员)公务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享受国务院、自治区特殊津贴的中青年专家(包括退休人员)、文革基残人员等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提过市本级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补助90%。
(五)转院到外地治疗的旅费、护理费以及住院取暖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要单独建帐,与其他享受待遇的人员分开管理。
第八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单位及人员登记和确认程序。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登记确认手续:
(一)持经人事局审核备案的《关于人员定岗和分流人员名单备案的批复》、《人员定岗名单》和市编制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登记表》和《呼和浩特市本级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审核表》,经人事、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照顾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情况审核登记表》,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盖章确认后,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三)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人员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因工作原因职务或岗位发生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人员发生增减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呼和浩特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情况变更表》,并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录人微机,建立数据库。国家公务员因病住院,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结算: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填写《呼和浩特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单》,按规定的比例给予结算。
2、转往外埠住院治疗和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市本级国家公务员,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结算。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照顾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结算。
第十条医疗补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一)市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工作的考核、监督与管理。 ”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3年1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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