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8:4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2003〕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13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管理工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档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是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轨迹,是地税机关与缴费人征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记录,是执行社会保险费相关法规的历史记载,是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管理工作和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资料,征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进行保管。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范围
(一)社会保险费登记资料
1、缴费人缴费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与社保部门交接时基础档案资料)
2、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3、缴费登记底册
4、缴费登记变更表
5、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申请审批表
6、注销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资料
1、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2、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
4、批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资料
1、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2、社会保险费其它缴(退)款凭证
(四)税务检查资料
1、缴费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查报告和报表
2、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检查资料
(五)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销毁清册
(六)其它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使用计算机生成的磁盘、磁带文件凡属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范围的应当归入档案,有关规定比照税收征管档案资料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管理形式
(一)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原则上以纳税户为对象,按“一户一档”原则随同税收征管档案建档。
(二)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无法按纳税户归集的,可按缴费单位的性质分类分户建档,对缴费个人可按方便查阅的方式集中建档。
(三)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资料按使用顺序建档,封面、盒、袋要统一规格。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资料的收集与立卷
(一)社会保险费征、管、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注意收集各类征管资料,及时将资料分类筛选,凡属应归档的必须妥为保管。
(二)社会保险费征管人员应将当月属于归档的资料分类整理,于次月十五日内归入征管档案。
(三)社会保险费日常、专项及案件检查资料,在检查结束后,有关人员应于十五日内整理归档。
(四)年终形成正式档案时,档案管理员在接收资料时,必须清点无误后签字接受。同时按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范围审查资料是否完整,监督移交人员及时补齐。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查阅
(一)档案管理员应设置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借阅登记簿。
(二)本单位人员借阅档案时,应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需延期应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
(三)外单位及其人员原则上不准查阅、影印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因特殊需要必须查阅、影印时,经旗县级地方税务局长批准方可在档案室查阅,在管理员监督下影印。外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借阅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
(四)查阅、借阅人员不准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上做任何标记和涂改。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性保存
1、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
2、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销毁清册。
(二)除永久保存之外的,均保存十年。
第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的销毁
保存期满的档案需报销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销毁,销毁过程中,社保部门必须派员监销,严防泄密、丢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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