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8:14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1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自治区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自治区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1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自治区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18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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