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奎屯路安客运有限公司实行按销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奎屯路安客运有限公司实行按销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74号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奎屯路安有限公司按客票收入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请示》(伊州地税二字05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奎屯路安客运有限公司按照你局制定的提取比例对外勤调度实行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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