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7:3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有关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北疆铁路公司《关于北疆铁路公司上缴乌鲁木齐市铁路局有关费用的请示》(北铁办 222 号),请求将该公司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的有关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该公司虽属地方企业,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由乌鲁木齐铁路局统一管理运输生产和负责后勤保障。为此,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供暖、房屋维修、子女就学地等有关费用。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19 号)的规定,同意北疆铁路公司 2000 年度上缴乌鲁木齐铁路局的有关费用,在不超过总收入 2% 的范围内,按照实际上缴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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