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7: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3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轻工集体经济联社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轻工集体经济联社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所字37号
自治区轻工集团经济联社:
你社《关于轻工集体经济联社二00一年度联社管理费收支预算的报告》(新轻财字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54号)文件规定,准予你社性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0万元(轻二集团50万元,珠疆塑料厂10万元)。所属企业实际上交管理费,在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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