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7-11 12:41:03

【20230710 每日一税】取得超定额收入未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顶格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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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每日一税】
税案:取得超定额收入未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顶格处5倍罚款
文/李冼 整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37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2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披露,个体工商户取得超定额收入未申报纳税被认定偷税,并顶格处少缴税款5倍罚款案例。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很少有顶格处少缴税款金额5倍的罚款。
但少有并不是没有。
2022年12月14日,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披露:
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Y1D)为内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每季度27万元。
在2021年3月到2021年6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41,214.8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75,346.75元,存在使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应税收入,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费的行为,共少缴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
经营期间支出的成本中包含营销经理、公关队长等各类人员劳务报酬及工资3,367,84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2,862.00元。
税务机关对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偷税,顶格处少缴税款5倍罚款共计1,556,686.25元。
提醒:纳税人通过隐瞒收入,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费的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偷税,将被无限期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5倍到5倍的罚款【另有规定除外】。
本案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应核定征收个税,因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纳税,罚款及滞纳金成为该单位的真正损失,亏大了。
偷税,这种风险不值得冒。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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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呼和浩特市***餐饮娱乐俱乐部(纳税人识别号:92150***49Y1D):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 2021年3月登记注册为呼和浩特市***,注册类型:内资个体,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为每季度27万元,在2021年3月到2021年6月期间取得应税收入5,541,214.87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175,346.75元,存在使用财务人员及其亲属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收取营业款项、隐匿应税收入,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未如实申报,造成少缴税费的行为,共少缴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经营期间支出的成本中包含营销经理、公关队长等各类人员劳务报酬及工资3,367,845.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2,862.00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认定你单位隐匿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54,863.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22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54,553.52元处以五倍的罚款,共计1,556,686.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经营期间向相关人员支付工资及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52,862.00元三倍的罚款,计2,558,586.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尼尔东街与金桥三路交叉口北150米)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呼税稽二罚告〔2022〕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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