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09 每日一税】税案:逾期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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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 每日一税】
税案:逾期无法补开、换开
符合规定的发票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36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3年07月05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披露,逾期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并加收滞纳金案例。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须实际支出并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一些企业由于业务真实,支出已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每日一税提醒大家,这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被税务机关发现,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将被追补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即使以后再取得合规的发票,也不得税前扣除。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将成为企业的永久性损失。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实务案例】逾期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补缴各项税费(不含滞纳金)375,02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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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268号
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3):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盐城庆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均为3200162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7764769-07764777,金额合计811,910.27元,税额合计138,024.73元,价税合计949,935.00元,货物名称为棉布。经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9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38,024.73元,未作进项税额转出,未补缴增值税以及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发票金额811,910.27元已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3〕77号),你单位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实地检查现场笔录;(二)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抵扣等资料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三)你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查询资料;(四)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16年8月增值税138,024.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661.7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8月教育费附加4,140.74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8月地方教育附加2,760.4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1,910.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4,023.16元,对你单位追缴的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16,562.96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应扣除,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939,370.47元,适用税率25%,应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34,842.62元,已申报应纳企业所得税14,402.32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20,440.3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不含滞纳金)375,027.9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注意: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上)
注意: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也可能不得税前扣除
注意:只能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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