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财税 发表于 2023-7-11 12:30:43

材料用于研发,6种情形的税会处理

一、政策规定
(一)会计口径(按《企业会计准则》,下同)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属于研发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注: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存货: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该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直接消耗的材料属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直接消耗的材料属于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二、实务问题
基于上述政策规定,实务中企业研发领用材料,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分别进行不同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领用的材料在研发过程中完全被消耗
如在研发过程中,领用的材料在试验过程中经过高温、高压或强腐蚀等处理,材料完全被消耗掉,变成水、蒸汽或不可回收的废弃物。
这种情形下领用的材料应做如下会计处理(按费用化口径考虑,下同):
1、领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费—XX项目
贷:原材料
2、领用材料当月月末: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费—XX项目
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会计口径最终确定的研发用材料费相同。
(二)领用的材料在研发过程中形成过程产品,且不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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