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7-11 11:20:39

这类特殊纳税人,小心筹划成“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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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设立分公司,通过减少应税所得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常见的“筹划”方案之一。再就是建筑企业,或主动或被动地将项目部设立为分公司,也是实务中常见的。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1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依据税法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2.20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继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更是明确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公司法》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因此,分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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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只是企业会计方面的自我核算方式。而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企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且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再者,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由此产生一个最重要、最现实的问题,根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四项判断条件,其中对企业的“资产总额”有条件限制(现行条件为不超过5000万元),而分支机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就没有实收资本这一项,在会计核算中也是没有“资产总额”这一数据的,因而也就无法判别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既然连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都无法判别,又何谈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综上,遵循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税制原则,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无论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还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级分支机构,均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独立纳税人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适用25%的法定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摘自

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第二版第三篇 税收优惠事项疑难问题解析与风险应对
8.5.2.1 分支机构能否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案例8-14】A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因素,以非法人分支机构形式挂靠总机构,实际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纳税,请问分支机构能否独立纳税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当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虽然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但是这种特殊的惩罚性规定,并不改变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税制的原则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义。

为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A公司因生产经营的原因,以分支机构形式挂靠总机构,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虽视同独立纳税人,但因其分支机构身份决定了其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因此,A公司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这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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