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23:2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企一[2000]371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371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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