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城市更新新政!“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要来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941_1688919014434.png?width=793&size=91595广州市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以下统称“三旧”)改造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对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复垦修复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三旧”改造项目纳入本市城市更新统筹管理。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统称“三地”)和其他用地,经批准后可以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合理补偿、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审定“三旧”改造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及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组织基础数据调查,改造计划和相关方案的编制、审核,依法组织开展搬迁安置、建设管理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旧”改造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三旧”改造部门)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组织本辖区“三旧”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维护“三旧”改造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 【改造方式】
“三旧”改造包括下列类型:
(一)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再开发,或者对“三旧”用地实施生态修复、土地复垦;
(二)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建筑局部拆建、改变功能、整饰修缮、完善公共设施等方式对“三旧”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三)混合改造,是指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类型。
第七条 【改造模式】
“三旧”改造全面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一)政府收储。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对原权利人补偿安置,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二)自主改造。由权利人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改造,根据改造方式需求依法自行开展改造工作。
(三)合作改造。由政府或者权利人引进市场主体合作参与改造。
(四)本市规定的统筹做地等其他模式。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改造主体】
政府、原权利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作为改造主体实施“三旧”改造。
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原权利人选择合作改造主体,应当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应当通过收购归宗、作价入股或者权益转移等方式形成单一改造主体。
第九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城乡空间布局,维护历史脉络肌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
第十条 【绿化保护】
“三旧”改造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和树木保护工作,不破坏地形地貌,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结合实际需求,优化绿地布局,按照规定编制树木保护专章,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迁移和砍伐树木。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
第十一条 【绿色发展】
“三旧”改造应当遵循节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营造宜居环境。
第十二条 【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
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三旧”改造政策制定、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市建立健全“三旧”改造专家咨询机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
第十三条 【资金保障】
“三旧”改造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
(三)参与改造的市场主体投入的“三旧”改造资金;
(四)原权利人自筹的“三旧”改造资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三旧”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土地整备以及统筹不同“三旧”改造项目之间的经济平衡等。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的基础数据调查制度和基础数据库,区人民政府负责基础数据核查和认定工作。
“三旧”改造前期应当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具体基础数据调查、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提供和更新数据,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统筹】
“三旧”改造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不得违背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和刚性管控,精准配置空间资源,提供产业发展空间,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许可、改造实施的法定依据。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总体目标、规模和分区分类策略等。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三旧”改造传导的要求,细化分区分类策略,提出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七条 【专项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需要,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组织编制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市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三旧”改造的实施目标和规模、分区分类实施策略、正负面清单以及分步推进时序安排等,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八条 【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编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组织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并对改造目标、改造方式、区域统筹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改造单元的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布局、总建设量、产业发展和建设量占比、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以及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内容。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和修改方案编制可以合并开展。涉及工业产业区块优化的,可纳入“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同步报批。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审批和修改】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行“单元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分层分级管控模式。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修改单元指标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涉及修改地块指标的,属于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情形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详细规划实施评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积率奖励】
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并保障空间品质的前提下,对无偿提供符合规定的政府储备用地、超出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者对历史文化保护作出贡献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规划节余】
“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明确的建设量较项目自身改造建设量有节余的,应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政策性住房配置、历史文化保护项目或者老旧小区微改造项目的组合实施,以及区域公共服务设施配建、“三旧”改造异地平衡等。
第三章 策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长期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中长期规划。“三旧”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改造实施片区,指导项目实施,明确重点项目和项目实施时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并实施动态、联动管理。
“三旧”改造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推进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与审核、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引入合作企业、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核等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纳入项目年度计划。
未纳入项目年度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 【片区策划的编制与审批】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明确片区范围、发展策略、产业方向、改造方式和模式、利益平衡、实施时序等内容,统筹协调成片连片改造。相关技术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片区策划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在片区策划方案审定前应当完成详细规划审批。
经审定的片区策划方案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定机关批准;其中不突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量,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组织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经审定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不涉及详细规划修改、不增加片区策划确定的复建安置总面积且不减少市人民政府节余建筑面积(用地)分配的,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审定。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在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批后实施期间,应当按规定开展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联动】
本市建立“三旧”改造多项目联动改造机制,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项目、特殊控制区内改造项目可与其他全面改造项目组合,统一规划、实施、运营。
第二十九条 【同步联审】
需要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可以同步编制、同步联审,同步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
不需要编制片区策划方案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退出机制】
本市建立“三旧”改造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项目的时效管理。
旧村庄、旧城镇改造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搬迁补偿协议签约要求,旧厂房改造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协议签订或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项目实施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城市更新领导机构重新审定。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土地整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运用“三旧”改造、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公共政策,推动土地整备,实现土地资源空间重组、产权重构和利益共享,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涉及土地整备的“三旧”改造项目应由区政府组织编制土地整备专章内容,按程序纳入“三旧”改造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有审批权的机构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税收办理】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将改造范围内多个权利人的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改造主体,或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实现土地整合的,属于政府征收(收回)房产、土地并出让的行为,按相关税收政策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置换】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将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范围内的“三旧”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实施置换,或者以复垦方式与本项目范围内非建设用地实施置换的,置换后地块按照规定纳入省“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适用“三旧”改造政策。原地块不再适用“三旧”改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用地审批】
“三旧”改造用地审批包括:
(一)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
(二)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三)国有土地完善转用审批;
(四)“三地”及其他用地办理转用、征收审批;
(五)供地审批。
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按照“三旧”改造用地审批相关政策组织报批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国有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类型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按相关规定办理。
已批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用地,凭改造方案批复申办后续报建审批手续,参照本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政策的规定办理。已批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在改造前需按规定移交经营性用地或者抵扣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的除外。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十五条 【土地供应】
“三旧”用地、“三地”和其他用地,除政府收储后按照规定划拨或者公开出让的情形外,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给符合条件的改造主体。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改造后的土地用途重新确定。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改造后只能用于复建安置和公共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旧城镇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改造主体的,应当在达到供地条件后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根据改造需要一次或者分期供应土地。
第三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计收】
“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应当以单宗或者区片市场评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主体承担的改造成本后按照程序确定政府应收地价。
“三旧”改造成本包括前期费用、拆除临迁费用、补偿安置费用、搬迁奖励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产权注销与登记】
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依法补偿安置“三旧”改造项目,由权利人或者其协议约定、授权委托的改造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补偿安置协议中对房屋拆除后原权证办理注销登记及违约责任处理方式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注销方式申请办理。
已完成复建安置的“三旧”改造项目,权利人或者其协议约定、授权委托的主体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按照补偿安置协议取得的复建安置住宅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限制。
第三十八条 【整合用地】
成片连片改造范围内未能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建设用地及现状建筑,可结合“三旧”改造进行合理补偿。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动态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造全程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制定项目监管工作细则、监管协议指导范本,汇总审核各区改造成效统计数据及上报,对全市“三旧”改造项目动态巡查抽查、考评,协调搭建项目实施议事平台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三旧”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常态化工作机制建设、“三旧”改造资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标完成量、改造项目批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计划制订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施监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管工作,具体监管合作企业引入、项目进度、配套建设与移交、复建安置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表决情况、社会风险防范等内容。
除政府作为改造主体的项目以外,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改造主体责任。
改造主体未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推进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改造主体整改。
第四十一条 【复建安置资金管理】
除由政府征收储备的“三旧”改造项目外,涉及复建安置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当开设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区“三旧”改造部门与开户银行、改造主体等主体签订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
复建安置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复建安置资金可以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
第四十二条 【安置补偿】
“三旧”改造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及时妥善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改造主体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给予足额补偿后,原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第四十三条 【公建配套建设】
“三旧”改造应当统筹做好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
“三旧”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第四十四条 【违法建设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三旧”改造之机进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借“三旧”改造之机,违法用地或者违规建设的,应当严厉查处,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第四十五条 【高效用地】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用地规模、亩均产值、单位能耗、排污强度、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用地效率进行分等定级,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推动低效用地主体主动实施改造,提高用地效率。
第四十六条 【发挥政府补位作用】
对于市场主体主导的全面改造项目,确实难以推进的,市场主体已按规定征得原权利主体同意,可申请将项目转为由政府主导的方式推进。区人民政府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土地、房产征收(收回)工作,并对市场主体前期投入费用进行核定后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基础数据调查,“三旧”改造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三旧”改造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人民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者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三旧”改造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三旧”改造计划申报、“三旧”改造规划编制与审批等“三旧”改造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名词释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单个地块无法单独出具规划要点、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累计面积不超过主体地块总面积一定比例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边角地,是指被“三旧”用地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边沿分隔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被“三旧”用地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与“三旧”用地形成交互楔入状态的地块。
(二)其他用地,是指除“三地”、留用地以外,在旧村庄改造项目中,位于该村集体权属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无法单独标图入库,因成片改造需要与主体地块一并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
(三)标图入库,是指对符合条件、拟纳入“三旧”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逐块标绘,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形成“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
(四)原权利人,包括“三旧”用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的实际用地人。
(五)公共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
产融公会 &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8月4-6日 在 广州 举办 城镇化投融资高级研修班(第十九期)《国企做地、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盘活存量、公募REITs、项目风险管理的投融实务和案例解析专题》,特邀5位有丰富经验的实战型专家主讲实操经验与案例。本次研修班适合进行土地整理、片区开发、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运营、EOD/TOD/IOD项目的各类单位和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机构、城投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平台、建设施工企业、规划设计公司、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保理等金融类机构、公募基金REITs管理人等参加。诚邀贵单位派员莅临!
【课程提纲】
第一讲、新形势下“人产城”融合发展理念下的城市综合开发(含城市更新)要点与案例
(时间:8月4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城镇化投融资的理念与逻辑
(一)区域发展战略的演进
(二)城市是生生不息的有机生命体
(三)“人产城融合”发展理念
(四)城市长期综合财力的内涵
(五)城镇化投融资的总体形势
二、综合性片区开发的案例剖析
(一)部分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的高质量发展
案例2:广州知识城案例深度分析
案例3:杭州富春湾“ABO+F+EPC”模式创新
案例4:唐镇新市镇的轻资产操盘案例
(二)国企操盘片区开发的机制
(三)国企操盘的多元化收入
(四)片区开发的理念与要点
(五)国内部分典型案例清单
三、利用XOD模式提升片区开发价值
(一)TOD模式的理念与案例
案例5:香港地铁的TOD经验
案例6:深圳地铁六号线TOD模式实施方案
(二)EOD与XOD模式典型案例
案例7:纽约中央公园EOD案例
案例8:新加坡榜鹅生态新市镇XOD模式
案例9:杭州钱江新城与钱江世纪城XOD案例
(四)实施XOD模式的要点
四、城市更新的典型案例
(一)城市更新项目的特点
(二)城市更新项目的典型案例
案例10:广州永庆坊微改造项目
案例11:上海太平桥片区棚改区蜕变为新天地
案例12:深圳的“大冲村”蝶变为“华润城”
案例13:嘉里中心上海金陵东路拆改留项目
(三)城市更新的主要投融资模式
案例14:上海城市更新中心与更新基金
(四)城市更新要点小结
第二讲、城镇化领域核心资产培育、盘活存量资产与公募REITs
(时间:8月4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罗桂连,[产融公会]城镇化投融资学友会班主任,现任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投融资中心首席专家。
一、培育核心资产
1. 不动产领域的主要投资策略
2.项目全生命周期策划谋划
2.全生命周期的融资工具组合
案例1: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打造城市封面
案例2:上海太平桥棚户区蜕变为新天地
案例3:密云古北水镇的投融资模式
二、盘活存量资产
1.近期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
2.盘活存量资产的主要方式
3.依托存量资产的策略性融资
案例4:宁波五路四桥存量PPP案例
4. 实质性资产转让
案例5:上海自来水浦东公司股权转让项目
5. 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
案例6:首创股份污水处理费PPP资产证券化项目
6. 固定收益型的类REITs
案例7: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案例8:沪杭甬徽杭高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7. 通过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
案例9:赣州章贡区养老服务PPP项目
8. 通过上市公司盘活资产
案例10:上海城投的经营性业务板块上市
9.盘活存量资产的要点
三、公募REITs
1.REITs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2.REITs的投资特征
3. 美国REITs概况
案例11:美国铁塔REITs
4. 亚洲REITs发展概况
5. 分派收益率和综合收益率
案例12:吉宝企业集团的REITs体系和主动管理能力
案例13:凯德集团的“投资基金+REITs”模式
6. 公募REITs与上市公司
7. 公募REITs的比较优势
8. 境外REITs上市及走势的启示
9. 国内基建REITs政策要点
10. 试点产品的交易结构
11. 已发行部分试点产品的情况
12. 快速批量推广的制约因素
案例14:中金普洛斯仓储物流REITs案例
案例15:越秀集团利用境内外REITs市场多轮证券化
案例16:招商局商业房托基金及博时招蛇REITs
13. 国内公募REITs的创新方向
14. 对不动产投资主体的建议
参会人士破冰 互动交流研讨
(时间:8月4日下午17:00-18:00 )
从现场参会的不同地方政府、城投国企、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产业方等不同主体出发,破冰加强彼此认知,现场互动交流研讨。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187_1688919014639.png?width=1080&size=332599
第三讲、新形势下片区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模式探讨
(时间:8月5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靳林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合伙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法律专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专家、财政部城镇综合开发项目案例集审核专家、发改委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项目评审专家、并参与了发改委第一批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的相关工作。
一、片区开发模式演变及政策发展趋势
(一)片区开发定义及概述
(二)2014年以前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及政策
(三)2014年-2019年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及政策
(四)2019年以后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及政策
(五)片区开发最新政策及发展趋势分析
二、城市更新下的片区开发模式
(一)城市更新概念及政策概述
(二)以城市更新开展片区开发的主要模式(交易结构、常见问题、案例)
1.国企做地模式
2.国企引入投资人合作模式
3.市场主体参与一级开发模式
4.市场主体参与一、二级联动模式
(三)城市城市更新下的片区开发模式思考与建议
三、目前其他常见的片区开发模式及主要问题(交易结构、常见问题、案例)
(一)现有其他常见模式
(二)现有常见模式的主要问题
1.授权+股权合作模式
2.EOD模式
3.招商引资模式
4.其他
(三)片区开发模式思考与建议
第四讲、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及案例
(时间:8月5日下午14:00-17:00 )
·主讲嘉宾:钟泉,中量工程咨询董事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一、前期谋划阶段风险防范
(一)资金谋划风险
(二)可研风险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建设准备阶段风险防范
(一)招标风险
(二)勘察风险
(三)设计风险
(四)EPC项目风险
(五)超概防范与治理
(六)风险分担
三、建设实施阶段风险防范
(一)工程变更风险
(二)不合理赶工的风险
(三)施工方案变更的风险
(四)不可抗力
四、工程结算阶段风险防范
(一)工程结算风险
(二)工程纠纷处理
第五讲、新形势下土地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和合规创新实务及落地实操
(时间:8月6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林正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财政部金融专家,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双库专家,中至远资本总裁。
一、土地储备与开发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
1、土地储备业务的流程及合规性要求
2、平台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如何合规介入土储业务?
3、土地出让金如何合规用于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时序、土地供应及预算如何衔接?
4、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能否融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委托代建如何做少量融资?
5、土地储备项目与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联系与区别
6、什么是生地出让、毛地出让、熟地出让?
7、如何分析片区项目的可融资性?
8、哪些情况可以带方案出让土地、打通土地一二级开发?如何实现土地开发一二级收入联动
9、专项债解决土储资金的模式与要点
10、从便于融资的角度应该如何规划片区项目或相应的个子项目
11、如何进行片区项目资金平衡分析?
12、如何确定片区开发投融资模式?
13、如何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开展市场化融资?
14、如何规避“以国企购地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
15、什么是产城融合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
二、土地开发投融资模式解析及案例分享
1、土地出让金返还模式(合规要点)
2、委托代建+采购工程、采购服务模式
3、做地模式(广州做地十条的优劣势)
4、投资人+EPC模式
5、专项债模式
6、土地一二级开发分段+联合模式
7、股权(基金)合作+施工模式
8、二级赎买一级模式
9、反向委托(或反向购买)模式
10、包装借款模式
三、片区综合开发结构化合作模式案例分享
1、“政府授权+城市合伙人+EPC”模式
2、片区综合开发项目 “投资合作+EPC”模式
3、专项债+土地模式
4、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认购基金+施工总承包模式
6、股权回购退出+EPC模式案例解析
7、平台摘地+融资合作建设运营模式案例解析
四、综合开发项目政策联动自平衡模式
1、城市更新模式
2、TOD模式
3、EOD模式
4、IOD模式
5、矿山生态修复自平衡模式
6、砂石资源自平衡模式
7、“先招后拍”模式
8、什么是M0用地?什么是M9用地?有哪些支持政策?如何融资
第六讲、国企做地的实务操作与风险防范
(时间:8月6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龚军伟,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律房律地团队)主任,曾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工作10年。
一、什么是做地?——广州的做地新规
(一)广州市两份做地文件对做地的定义
1.《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穗府办函〔2023〕12号
2.《广州市支持统筹做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3〕5号
(二)广州做地的六个特点
(三)做地VS收储VS旧改的差异
(四)广州市土地储备的市、区分工与分成
二、为什么做地?———旧改的问题与不足
(一)旧改困境
(二)旧改困境的根源
(三)做地能解决什么?
三、如何做地?——国企“做地”的工作内容
(一)基本流程
(二)8大注意事项
四、国企“做地”的风险及防范
(一)十大风险
(二)国企筹资做地,是否会构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交储款如何计算及支付?
(四)如何征收?
(五)公开出让还是协议出让?
(六)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七)做地方案的内容
(八)其他问题
五、做地的杭州模式
(一)杭州做地起因
(二)做地管理体制
(三)做地主体职责
(四)做地征拆体制机制
(五)征拆补偿安置标准
(六)项目带动片区做地
六、广州地区国企“做地”案例分析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250_1688919014905.png?width=384&size=57067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377_1688919015154.png?width=1080&size=234678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292_1688919015339.png?width=1080&size=267676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602_1688919015574.png?width=1080&size=307955
往期推荐
一文弄懂政府特许经营及项目操作流程
区县级城投公司提升融资能力的建议和途径
城投隐债的界定、风险传染与监管变迁
EOD导向的城市更新研究
国有地方平台公司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运作模式分析
片区综合开发的基础和治理架构
片区开发模式 EOD+ABO+TOT+F+EPC等
土地一二级开发最佳融资模式及途径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五种情形
片区开发项目可否直接授权国企平台公司来实施?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10/973_1688919015693.gif?width=400&size=94782 戳下面的 阅读原文,更有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