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政策君 发表于 2023-7-8 06:40:11

政策解析丨安置残疾人就业:这些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附《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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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贵州省税务局立足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获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个性辅导的需求,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理解、掌握最新税费政策规定,推动各项政策红利精准落地,贵州省税务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税务局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今天带你了解:安置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 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够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 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 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又适用重点群体、 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 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二、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 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 旗, 下同)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 ,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的, 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 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 70 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人) 的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凡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可免征其自用土地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 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 10人) 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包括个人) 。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本场所、 设施。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121 号)

2.《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税〔2011〕 4 号)
来源:
遵义税务
编发:
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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