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19:38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9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8〕9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42,612.36万元,直接转计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8〕9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