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04:12:10

石河子税务局“访惠聚”工作队为民办实事解难题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11: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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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家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02
问:企业所得税对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 十一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03
问:我是一家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我上个月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并缴纳了税款,是不是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石河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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