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6-30 18:55:36

典型案例:自然人出租商铺未缴税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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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一税稽罚告〔2023〕6号
司国庆(纳税人识别号:220402195410013014):
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三委三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7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司国庆(2204021954100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租意发购物广场二楼拥有使用权的236号商铺给张楠楠、出租华泰商城1楼拥有所有权的107号营业用房给刘杨,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印花税共计104.00元。
2、司国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租华泰商城一楼拥有所有权的107号营业用房给刘杨,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房产税7,500.00元。
3、司国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意发购物广场二楼拥有使用权的236号商铺出租给张楠楠,取得租赁收入;将华泰商城一楼拥有所有权的107号营业用房出租给刘杨,取得租赁收入;司国庆拥有东旺集贸商场所属一楼105.5平方米、二楼92平方米、四楼88.4平方米商铺的使用权,辽源市东旺集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二楼、四楼面积进行转租并代收取租金、按月收取管理费用,以上,司国庆取得租赁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7,33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司国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印花税104.00元、房产税7,500.00元、个人所得税7,339.25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7,471.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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