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6-30 18:55:34

典型案例:自然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产未缴税,被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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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3-06-21来源: 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徐*(370205********203X):
事由:你(单位)委托青岛融联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位于东海中路20号6号楼2单元301的房产(明珠新村),孙*远支付645000元拍得该房产。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福州南路17号市民中心)缴纳受让该房产的税费合计6626.3元。缴纳转让该房产的税费合计45165.35元。否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南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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