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点”人生(第二季)》第19集:这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违法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30/205_1688070005169.png?width=411&size=985第十九集
本集演绎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二)对受害者的重复的物理攻击,身体或物件。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三)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四)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五)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六)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七)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八)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九)分派结党:孤立、杯葛或排挤受害者。
(十)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十一)画侮辱画。
(十二)网上欺凌,通过互联网形式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校园欺凌的形式有:语言侮辱;暴力手段欺辱;干涉其他人的财产、教材;对别人的外貌中伤等行为。校园欺凌一般就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和采取民事赔偿等形式。
欲知更多精彩剧情,学习民法典
请关注
毕节市司法局官方抖音号、公众号
视频号、微博
“毕节司法”。
可通过扫码关注
或直接搜索
“毕节司法”
扫码关注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30/371_1688070005485.gif?width=1079&size=108842
也可扫码关注即可进入毕节司法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号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30/236_1688070005787.jpg?width=258&size=17459http://file.tax100.com/o/202306/30/169_1688070006145.jpg?width=1031&size=84832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30/742_1688070006373.jpg?width=839&size=15356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