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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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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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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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方式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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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热 点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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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A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Q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Q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A
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Q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由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A
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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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乌海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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