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6-28 10:35:44

税务小哥为您答——税后收入“二次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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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反映,每个月取得的工资收入都是税后收入,为何个税汇算时还要补税,这岂不是“二次收税”吗?其实,“二次收税”只是假象,真正的原因是……
税务小哥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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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税的情形通常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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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一:年中更换受雇单位
在您入职新公司后,新公司为您按月申报的个人收入是重新从零开始累计计算的,如此会形成更换公司后所申报的每月个税适用税率会低于您实际全年收入所适用的税率,从而形成补税。
原因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并领取工资薪金
两家公司在为您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别都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导致重复扣除。而税法规定,每名纳税人每年仅享受60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因此,由于重复扣除基本减除费用而导致年度汇算清缴形成补税。
原因三:除工资薪金外另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年度内除工资薪金外,还存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各项所得加总后的收入总额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高于预扣预缴适用的税率,从而形成补税。
原因四:专项附加扣除减少
比如子女毕业,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导致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减少,从而在汇算时形成补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http://file.tax100.com/o/202306/28/666_1687919743835.png?width=1000&size=24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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