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策君 发表于 2023-6-26 02:45:14

一图带你了解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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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
政策汇总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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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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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1
政策开始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
2
适用范围:
一般企业全行业
3
增量留抵税额:
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4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适用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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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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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5号

1
政策开始时间:
2021年4月1日起
2
适用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
增量留抵税额:
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4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
适用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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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26/129_1687718712810.gif?width=170&size=35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4号

1
政策开始时间:
2022年4月1日起
2
适用范围:
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特定行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公式: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4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公式: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5
进项构成比例: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6
适用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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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26/104_1687718713233.gif?width=170&size=355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7号

1
政策开始时间:
2022年7月1日起
2
适用条件: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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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货物和劳务税处、高新园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http://file.tax100.com/o/202306/26/561_1687718713518.gif?width=900&size=482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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