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六: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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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是一名高校应届毕业生,2023年想在淄博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听说自主创业可以享受3年的税费减免,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2
我在淄博有一家企业,近期招用了一批失业人员,在税收方面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规定,《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19〕8号)中规定的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3
我公司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计税(费)依据是按照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前的增值税税额计算还是减免后的税额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4
我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了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05
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留存哪些资料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06
我公司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热点问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三: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一)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四: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二)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五:2023年减税降费热点问答(三)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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