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6-25 13:26:19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

http://file.tax100.com/o/202306/25/300_1687670778193.jpg?width=1080&size=54156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23〕14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适用依据的请示》(冀建建市函〔2023〕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二级建造师注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规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因此,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六条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因此,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6日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法库
2022-12-07



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修订)| 劳动法库
2022-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劳动法库
2022-12-08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二级建造师跨地区执业问题的复函 | 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