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11:10

沪税外[2001]1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3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五分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财税(2000)1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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