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5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喀什地区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免喀什地区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51号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喀地税发55号、56号、54号、58号、5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001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和区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103号)的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经审核同意给予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其中疏勒县达佤孜饮料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单位和免税期限如下:
企业名称
成立日期
减 免
减免期限
喀什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
免 征
2001年1月—2003年12月
喀什铁路乐园大酒店
2001年6月
免 征
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叶城县昆宝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8月
免 征
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喀什九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9月
免 征
2002年1月—2003年12月
喀什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3月
免 征
2001年1月—2003年12月
喀什沂蒙钢塑板有限公司
2001年4月
免 征
2002年1月—2004年12月
疏勒县新疆富民木业有限公司
2002年6月
免 征
2002年1月—2004年12月
喀什陈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3月
免 征
2001年1月—2003年12月
喀什地区八一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2年.2003年按15%预缴并做好2003年-2010年税收优惠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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