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8 11:10:52

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业务重组有关情况的通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业务重组有关情况的通告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地方税收业务重组有关情况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2年10月29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优化改善发展环境,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下发的《全省地方税收业务重组工作方案》(冀地税发74号)的要求,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2年10月29日起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按照税收业务重组后的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想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部分管理事项前移至征收分局办理
(一)首次纳税辅导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对新办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办税服务厅人员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管理税务登录户信息、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信息、报验登记信息,进行首次辅导,确定其应缴税种、适用税目、税率、应报送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同时填写《纳税事项辅导记录》,打印一式两份,经纳税人签章确认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再负责首次辅导审批。
(二)双定户首次定额核定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核定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办理设立登记,确定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根据其自行报送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表》有关信息,核定应纳税额,立即生效。并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予纳税人。对自愿采用委托银行批量扣税的,为其办理签约手续。首次定额3个月后定额管理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监控调整。
(三)首次领购发票票种核定
1、职责变动:
由税收管理员审核前移至征收分局综合服务岗位人员负责。
2、业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人员依据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资料,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根据纳税辅导的内容,确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名称、购票方式、验票期限、限购数量(金额)等内容。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再负责首次领购发票票种核定审批。
二、催报催缴方式发生改变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催报催缴文书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要求,自2012年11月起,对未按期申报或已申报未缴税款的纳税人,由征管系统自动提取纳税人名单,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ebds.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公共公告-催报公告、催缴公告”栏目,以公告的方式发出催报或催缴文书,同时,主管地税机关以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进行查阅。催报、催缴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对于限期届满仍未改正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三、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先办后审”
为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权利,突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对纳税人报送的141项终审权限在县(市、区)局以下的备案、审核事项实行先办后审。由办税服务厅人员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受理生效,制作并打印《先办后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先办后审事项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后审”部门,进行后续核查管理。经“后审”部门核查发现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取消原作出的税务决定,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附件:实行“先办后审”事项列表
附件:

[*]实行“先办后审”事项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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