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呼社险字〔2004〕17号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业务考试制度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业务考试制度的通知
呼社险字〔2004〕17号
各定点医疗结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定点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素质,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较满意的诊疗和购药服务,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将对定点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操作知识业务考试,采取考试成绩、平时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使定点机构能进能出,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使定点机构履行好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功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试每年举行一到两次;
二、考试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协议内容和操作知识;
三、新进的定点机构,其工作人员必须先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医疗保险服务。
四、考试形式:按法人、药师、业务主管、营业员分层次集中进行。
五、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由社保中心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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